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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198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施行起,海洋环保监察成了执法的一项经常工作,做好此项工作是每个执法人员的应尽义务。然而一提执法,有人就认为只有原则性而无灵活性可言。以为执法提及灵活性,无非是拿原则做交易,以权谋私、以法谋利而已。其实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持有此种观点的人,一是对何谓灵活性不甚了了;二是不知灵活性和原则性之间的关系。当然更不会运用灵活性于执法管理之中了。本文仅对此作一浅显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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