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文:
  • 潘正一,于福庆,倪世俊.徒法不足以自行——渔业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海洋开发与管理,1996,(4):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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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法不足以自行——渔业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潘正一,于福庆,倪世俊
山东省乳山市渔政站
摘要:
渔业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渔业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四个方面。加强渔业法制建设, 是依法管理渔业、促进渔业生产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1986年我国第一部《渔业法》颁布实施, 结束了长期以来我国渔业行业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 标志着我国渔业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10年来, 渔业法制建设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 渔业生产步入了健康的法制轨道。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 对渔业法制建设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渔业生产的发展与需要, 渔业法制建设还必须进一步加强。徒法不足以自行, 这已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所证明。为此, 我们应在立法的同时, 加强执法队伍和法律临督体制的建设, 加大普法教育和守法宣传力度, 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和文明执法自觉守法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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