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文:
  • 赵恩波.加速我国海洋立法进程[J].海洋开发与管理,1996,(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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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我国海洋立法进程
赵恩波
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办公室
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简称《公约》)作为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结晶,是当时广大发展中国家反对海洋霸权主义、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经过长期团结奋斗所取得的胜利成果。其中也包含着我国为之作出的不懈努力和重要贡献。《公约》采取一揽子解决国际海洋事务的办法,难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 但总体说来, 基本上反映了世界绝大多数国家, 尤其是广大发展中的沿海国家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海洋方面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公约》中一系列法律制度不仅规定了沿海国在海洋领域的管辖范围, 也明确了沿海国可享有的广泛的权利。从《公约》有关规定的具体条款看, 直接体现沿海国可依法享有各种权利的有40多条, 归纳起来可据此建立以下诸项法律制度:领海制度、毗连区制度、海峡过境通行管理制度、管制领海内船舶通行制度、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制度、海洋环境保护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大陆架制度、海洋科研管理制度、海底文物保护管理制度以及与相邻相向国家间制定跨越国家管辖海域生物资源养护的双边或多边协定等等。其中, 除沿海国在其大陆架享有的主权权利是固有的, 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外, 其他各项权利的取得, 都需要通过国内立法或签约的形式, 才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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