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文:
  • 陈振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十三讲 海洋科学研究[J].海洋开发与管理,1988,(4):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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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十三讲 海洋科学研究
陈振国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穷所
摘要:
人类从事海洋活动已有5000多年的历史,海洋科学的调查和研究是人类探索和了解海洋的重要方法和途径。从事这种活动的航海家、冒险家和科学家,由于他们的工作和活动不仅要具有丰富的知识科学的头脑,而且还必须具有敢于同恶劣的自然环境进行斗争的冒险精神和事业心,因此,他们以及他们所从事的事业都比较受人尊重。即使两国之间进行战争,但是双方从事海洋科学研究的船只,不论是公有或私有,不论是否军舰,只要不进行有敌意的行为,都享有豁免权,即不受敌方的拿捕或扣押。1766年英法战争之际, 法国探险家布干维叶率领“ 沉闷”号和“星”号, 自圣马洛港出发,作环球航行,当时英国政府特别给予通行证。1776年, 英国航海家库克率领“决心”号和“发现”号自普利茅斯港出发赴太平洋探险, 法国政府也命令法国军舰不得加以攻击或拿捕。1785年, 法国拉伯洛兹伯爵率领“星盘”号和“罗盘”号出海考察探险, 也获得免受攻击或拿捕的特许权。这种豁免权在18和19世纪, 已成为一项国际惯例, 并在许多国家的船舶法、战争法、中立法或捕 获法, 以及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第十一公约《海战时限制捕获权公约》)和第十三公约(《海战时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公约》)中都有明文规定。尽管如此, 虽然当时海洋科学考察舰舶在战时享有中立的地位和豁免的权利, 但后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海洋科学研究并没有自由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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