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海底地形命名工作浅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1 新西兰海底地形命名管理机构

1924年,新西兰国土部长批准组建地理委员会,裁决一切有关新西兰地形和地貌名称的问题。作为新西兰第一个地理委员会,新西兰名誉地理委员会缺乏必要的权利来执行其决定,仅仅以提供咨询建议的方式来工作。1946年,现在的新西兰地理委员会在已废除的《1946年新西兰地理委员会法案》下建立起来。

新西兰地理委员会(New Zealand Geographic Board,NZGB)是政府法定机构,下设海底地名委员会作为海底地名工作的咨询机构,依据《2008年新西兰地理委员会法案》负责海底地名工作,通常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地理委员会有自己的政策和原则,并根据决议、调查结果、先例、国际发展趋势和合作逐渐开展实践活动。地理委员会负责新西兰官方命名,包括其领海和近海岛屿、大陆架海底地形、南极罗斯海地区。它还负责审查和批准由保护部门管理的皇家保护区的命名。

1. 1 地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2008年新西兰地理委员会法案》第十条确定了地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正式指定地理名称;批准将已记录的名称作为官方地理名称;修改官方地理名称或变更地理名称或纠正名称的拼写;废除使用某个官方地理名称或记录名称;调查和确定地理委员会指定的官方地理名称、批准记录名称、修改官方地理名称的位置和范围等。

1. 2 地理委员会的权限

新西兰目前对新西兰大陆架以内,以及南极洲的罗斯属地大陆架上的海底地名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地理委员会认为,自己对本国领海范围之内的海底地名有专属管辖权,而对于领海以外新西兰大陆架上的海底地理实体,以及罗斯属地大陆架上的海底地理实体享有优先命名权[1]

1. 3 地理委员会在南极的活动

虽然南极命名并没有具体包括在《1946年新西兰地理委员会法案》中,但是因为新西兰支持1959年达成的《南极条约体系》,所以新西兰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南极罗斯属地的管理中。南极活动涉及调查、测绘和制图。为此,1956年新西兰通过内阁指令,地理委员会成为新西兰南极地名权威机构。为了承担南极地形命名,NZGB在指导过程协议和框架下成立了南极地名委员会。

1. 4 地理委员会的成绩

2016年10月,新西兰国土信息部(LINZ)和NZGB发布其2015—2016年度报告,这是新西兰第一次包括其战略意图(之前称为意图声明),制定了未来4年新西兰的高层目标,并描述了如何实现这些功能[2]

过去6年,NZGB海底地形命名委员会在其权限内成功审议和命名现有857条记录海底地形名称中的44%。在2015—2016年,NZGB记录了58个海底地理实体名称,南极地名委员会处理了3个南极地名,587个地名添加到《新西兰地名录》。NZGB秘书继续重点改进其工作系统,例如,进一步自动化地名提案的处理程序,提高公众处理过程和决议的可接触性[3]

2 新西兰海底地形命名标准化政策与指导方针

新西兰于2016年9月6日公布《新西兰海底地形命名标准———NZGBS 60000》,代替了2009年3 月13日公布的《海底地形命名暂定标准———NZGBS 60000》[4],该标准设立了NZGB海底地形命名的准则和原则。

2. 1 海底地形命名的一般标准

新西兰地理委员会对于哪些地理实体可以被命名,以及它们可以使用哪些事物或者人物的名称进行命名,都在《新西兰海底地形命名标准NZGBS 60000》中进行了规定,另外,还设计了海底地名专用的提案表,为了保证新西兰主张海域内的海底地名稳定并符合国际标准,在《新西兰海底地形命名标准———NZGBS 60000》中,新西兰地理委员会强调指出:“NZGB在考虑提案的指定、批准、修改、采用或废除官方和记录的海底地形名称时考虑这些标准。这些标准将确保官方海底地形名称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相符”。

(1)国际上关注的海底地理实体命名主要限于其全部或主体(> 50%)位于领海外部界限以外的海底地理实体。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外部界限应从本国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12 n mile。根据NZGBA ss 16- 21和24命名提案设立的标准过程,NZGB无须国际审查,会为新西兰领海以内的海底地形指定或废除名称。

(2)如在《NZGB海底地形命名协议》中确立的,鼓励其他国家命名机构在向国际海底地名分委会(Sub-Committee on Undersea Feature Names, SCUFN)提交提案前,在NZGB的权限内向NZGB咨询海底地形命名提案。

(3)即使它们不符合良好命名实践的通常命名原则,NZGB采用或批准现有记录的使用多年的海底地形命名。为了避免混乱,对现有官方和记录的名称需要做些更改,去掉那些模糊不清的成分或者对其拼写进行改正。

(4)如果命名符合国际接受的命名原则,并且在NZGB的权限内,该命名已经被另一个国家命名机构正式命名, NZGB可以采用位于新西兰12 n mile领海以外的海底地形命名。

(5)同一地理实体有两个名称时,一般应保留使用较早的那个名称。当原始的毛利名称为该地理实体的命名时,是个例外,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保留毛利名称。使用两个名称或者二选一也可能是合适的。

(6)一个名称应用于两个或更多不同的地理实体时,一般第一个使用该名称的地理实体应保留该名称。作为选择,应用不同的通名可以减小重复。

(7)非罗马化的名称应该音译成英语。当提议者应用这些特殊的标记或字符时,应将其纳入官方名称。毛利语言委员会将建议毛利名称的正确拼写[4]

2. 2 新西兰海底地形命名的原则

2. 2. 1 专名

NZGB在考虑海底地形官方或记录名称的指定、审批、修改、采用或废除建议时,必须采用如下命名原则:

(1)名称应该简短,在其他地方不重复。

(2)名称必须不能是贬损的、带有攻击性的或者品味差的。

(3)根据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s on the Standardization of Geographical Names,UNCSGN)决议VIII/2建议,不接受用在世人的名字进行命名。

(4)不接受商业实体或产品的名称。

(5)不接受担任高级职务或者在海洋科学、勘探和海洋保护有突出、基础或者重要贡献的人的名字。

(6)不接受拼写错误的名字。

(7)通常不用英语占有形式的名字,如果用,省略号必须去掉。

(8)命名时首先要考虑的是提供有效、方便实用和合适的参考,其次才考虑纪念名人或船只。

(9)在合适的情况下,专名应该以与地理相关的名称和陆地为基础的地理实体命名,优先考虑最初的毛利名称。例如:哈斯特海峡与Waiatoto河流相关,因此被正式更改为Waiatoto海峡,Foulwind峡谷与Foulwind岬有关,Koutunui角与Koutunui浅滩有关。一致、正确的拼写应该应用到相关的名称。

(10)专名的其他选择也可以用来纪念发现或确定该地理实体范围的船只,或其他运载工具、考察探险或科学研究机构,或者纪念对海洋科学、勘探或海洋保护做出重要贡献的名人。采用船名命名时,该船应是发现该地理实体的船只,如果该船只先前已用于命名类似的地理实体,那么应该是调查确定该地理实体的船只的名字。

(11)相类似的地理实体群组可以采用某类集合名称命名,如历史人物、神话、星体、星座、鱼类、鸟类和动物等,相类似的地理实体群组集合名称如表1所示。

表1 相类似的地理实体群组集合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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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可接受描述性的名称,尤其当他们涉及不同的形象特征,如钩状海脊和马鞍状海山。但是,这仅仅在形状特征、颜色或其他有区别的属性确认后所建议的。

(13)适当的英语和毛利语作为专名是可以接受的。NZGB也将考虑其他语言的专名。海底地形命名的专名部分不应该译自提供名称国家的语言,如果需要应该罗马化。

(14)不鼓励使用海底地形名称缩写,但是如果认为是合适的,也可以考虑采用[5]

2. 2. 2 通名

NZGB在考虑提案指定、审批、修改、采用或废除官方和记录的海底地理实体名称时,将采用如下命名原则。

(1)通名必须从附录A:批准的通名列表中选择。

(2)反映地理实体的物理特征。

(3)现有名称应用的通名不在附录A列表中的,需要修改,如火山改为海山,海峡改为峡谷。

(4)随着海底制图工作的继续发展,将发现现有术语中的海底地理实体(附录A:批准的通名)。

(5)或许是不合适的。需要描述这些地理实体的新术语或者需要添加到该标准和全球海陆数据库(General Bathymetric Chart of the Oceans,GEBCO)SCUFN公布的标准。

(6)由于SCUFN对英语通名的要求,将不接受毛利语通名为海底地形命名[6]

2. 3 新西兰海底地形命名程序

新西兰海底地形命名程序[7]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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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海底地名命名程序

3 新西兰海底地形命名提案

截至SCUFN第28次会议,SCUFN海底地名录中共有海底地名3 941个,其中新西兰海底地名约有150个,其分布[8]如图2所示。

近几年新西兰提交海底地形命名的提案情况如下:2012年新西兰提交1个提案,委员会审议接纳1个。委员会集体审议的简化程序接纳了新西兰国家地名委员会提交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的78个国家地名库的海底地名提案[9]。2013年SCUFN审议通过了新西兰提交的32个历史使用提案,其中28个获得审议通过,2个被挂起,2个系与SCUFN地名重复被退回。这是新西兰继2012年提交的78个历史使用提案获得审议通过之后,又一次采取简单审议程序通过大批历史提案[10]。2014年新西兰的12个新提案,因为提供的调查资料缺少,难以准确判断海底地理实体的特征被全部挂起,新西兰的26个历史提案,因为其本国委员以及工作组中的俄罗斯委员缺席的缘故,本次会议未进行审议[11]。2015年新西兰提交的56个历史提案因工作组人员调整本次会议没有审议,重组后的工作组,将在闭会期间通过网络方式进行快速审议,要求于2016年2月底前提交审议结果报主席和秘书[12]。2016年新西兰提交31个提案,有1个提案撤回,17个提案无异议审议通过,8个提案经修改后审议通过,5个提案因为技术原因未接受[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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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SCUFN海底地名录中新西兰海底地名分布[8]

4 新西兰海底地形命名工作对我国的启示

目前,参与海底地形命名工作的国家越来越多,命名提案的数量也有了较大的增加,海底地形命名工作的影响进一步扩大。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海底地名工作的重视,我国开始加入国际社会海底地形命名工作之中。2011年是我国首次承办海底地名分委会会议,2013年中国首次以中国海底地名分委会(CCUFN)的名义提交了10个新提案,这也是我国首次对外公布成立CCUFN。截至目前,我国共提交121个提案,其中审议通过72个。但长期以来,我国在海洋调查中发现了许多未命名的海底地理实体,存在着命名不规范和随意性较大等问题,在海底地理实体命名规则、技术方法等方面都尚未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技术体系。对新西兰相应组织、标准和政策的研究,将为我国的相关工作带来有益的启示。

4. 1 制定统一的海底地形命名标准和规范

在深入研究国际以及新西兰等海洋大国海底地形命名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根据SCUFN的要求,参照国内外已有海底地形命名标准,制定适合我国海底地形命名工作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从指导方针、命名原则和命名程序等方面详细规定我国海底地形的命名范围、海底地物的术语和定义、特殊术语和署名的确定、命名申报表的格式等方面内容,旨在加强我国海底地形名称标准化管理,促进我国海底地形命名工作的开展[14]

4. 2 扩大海洋调查范围

我国海洋主管部门应该充分重视海底地名的相关工作,调动各方资源,加强海底探索和海底命名,开展多部门、多学科联合的海底调查,扩大我国在海底活动的实质性存在,扩展和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由于海底地形命名申请是以充分、准确的调查数据为依托的,因此,建议在对我国海洋权益有重要意义的海域积极开展海底地形命名工作,在整合历史调查资料及现有数据的基础上,确定海底地形调查的空白区,对调查资料不充分的区域抓紧补充调查,填补和丰富我国海底地形地貌共享数据库,为我国海底地形命名工作提供素材,并为未知及敏感海域海底的开发利用提供数据支持,调查数据可以为我国提出海底地形命名提案提供支撑。

4. 3 认真研究把握好提交提案的工作

从历年来各国向SCUFN提交提案的情况看,都是一旦发现新的海底地理实体,就抢先提交提案,即便不被审议通过,也将保留其优先权。2016年我国共提交了50个提案。经分委会审议通过的提案16个,有2个提案被挂起,8个提案没有通过审议,有24个提案被搁置推迟审议,建议密切关注GEBCO指导委员会的相关指导意见,并考虑如何处理我国2016年被搁置审议的提案,同时认真研究把握好今后继续提交提案的工作。我国常态化的极地和大洋考察在海洋调查中具有极大的优势,建议加强对途经海域的海底命名工作,定期形成海底地名提案,不断在国际海底地名分委会上发出中国的声音[15]

5 结语

新西兰通过采取理顺管理机构,设立海底地形命名的准则和原则等,海底地名工作得到较快发展。新西兰在海底地名管理工作方面的经验,很值得我国研究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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